2004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将社会工作者确定为技能人才。2006年7月,人事部、民政部印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将社会工作者纳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无论作为技能人才还是作为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工作者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购买服务中产生的体制外人员。然而,在社会工作职业化之初,制度设计对体制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就有所安排。2008年,《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后来,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又重申了这一规定。
目前,我国社会工作者几乎来自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这表明在体制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的规定覆盖的范围太小或者落实得并不是很好。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大背景下,基于绝大多数社会工作者来自体制外这一事实,讨论在体制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其意义是什么或者必要性何在?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时间不长,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待遇偏低,社会工作职业声望也有待提高。在体制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能有效提高社会工作职业声望,从而起到行业引领的作用。此外,在体制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还有利于政府部门深人认识社会工作服务的规律,提高社会工作政策水平;增强政府部门对社会工作的职业理解和认同,有利于改善社会工作行政管理,提高社会工作管理水平。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政府“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在体制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会增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不具有可行性。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在体制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增加编制,有两种设置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存量人员提升转换。可以先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再通过培训、多证等途径在存量人员中选择合适人选进人社会工作岗位。二是増量人才引进。体制内编制虽然有严格控制,但是基于人才新陈代谢的客观规律和实际工作需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现有编制框架内把社会工作人オ引进纳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整体人才招聘计划就可以实现。这两种方式都不会额外增加编制数量,也不会额外增加财政负担。
可见,是否在体制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其意义和必要性的认识,而不是编制上的障碍,也没有财政负担的问题。在体制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还需要回答在多大范围内设置的问题。所有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都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吗?当然不是。从理论上说,涉及基本社会工作服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都应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但是基于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阶段和全社会对社会工作的认识水平,体制内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可以分为应当设置的和逐步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作为主管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当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民政事业单位应当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基层司法所、监狱、强制戒毒机构应当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区矫正人员、服刑的罪犯、强制戒毒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综治、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领域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逐步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体制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主要出于提高社会工作职业声望、完善社会工作政策和管理的考虑。在政府简政放权、严格控制编制的背景下,体制内社会工作岗位的数量不可能很大,整个社会工作行业还是以体制外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
(本专栏系列文章系深圳大学高水平大学二期建设须目“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